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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否则即构成重婚;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皆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还有哪些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会不予颁发结婚证的呢?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