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公证中的事实婚姻问题

时间:2022-04-13 10:36:42  来源:草船国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继承公证中的事实婚姻问题

案情介绍:

近日,小陈向岭南公证处申请对其父亲老陈的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其提供死者的户口簿中记载死者的婚姻状况为“未婚”,且未能提供死者的婚姻状况材料,引起公证人员的注意。经向小陈了解,原来其父母系生活在农村,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其后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举办了风俗上的婚姻,但因为种种原因,其父母一直未在婚姻登记处结婚。另,据小陈陈述,其父母仅生育一个子女,爷爷奶奶均先于其父亲死亡,母亲系张某。

公证人员了解其情况后,告知其父母系事实婚姻,并解释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其提供的公证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到村委走访解放、询问村委干部、询问死者其他近亲属等方式对其死者的结婚时间、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是否一起同居生活、群众是否对死者夫妻关系的认同等进行了解核实,最后为小陈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小陈可以顺利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公证普法: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婚姻关系的确立原则上系自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在继承中,一方已经死亡,无法补办结婚登记。就事实婚姻,我国系有条件地承认,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前形成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形成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是指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6条、1047条、1048条的规定,且不存在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规定情形。

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概括为:

(一)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非禁婚血亲: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在公证实务中,遇到事实婚姻的情况,应注重审查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单要求男女双方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且对外需得到社会对其夫妻身份的认同。因此,在核实时,应注重对其周围的群众对其身份的看法,建议通过走访村居委干部、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综合来判断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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