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书开卡 银行柜员一眼识破,公证造假的后果】

时间:2020-12-09 16:55:04  来源:  点击:0

兴业银行南充分行成功堵截一起伪造公证书代开卡事件。

业务素质过硬,火眼金睛甄别……

日前,兴业银行南充分行成功堵截一起伪造公证书办理借记卡事件,有效阻断了金融诈骗的实施,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月25日下午2时10分,在兴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大厅,聂某携带公证书、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借记卡代办开卡业务。

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该客户的资料时,发现诸多疑点:

一是公证书的印刷质感、印章等关键要素存在瑕疵;

二是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的签名与受托人填写的开卡申请书笔迹相似。

训练有素的银行工作人员由此判断:

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人签名可能为受托人聂某伪造签署。

银行工作人员当机立断,立即报告会计主管审核原件。在审核过程中,会计主管发现该委托书的版式与前段时间南充同业出现的假公证书版式极为相似,于是,他们通过电话联系公证处核查。很快,公证处回话得出结论:聂某的公证书系伪造。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施以缓兵之计,以书面材料需后台审核为由,让聂某在休息区耐心等候。会计主管立即将情况分别向分管业务办理的副行长、人民银行进行了报告,同时拨打了110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报警电话。

很快,民警和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聂某伪造公证书后,警方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事后,兴业银行南充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唐坤凡告诉笔者:

“在较短时间内,我行先后两次成功堵截假公证书代理开卡诈骗事件,这充分体现了我分行员工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过硬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的工作能力。

目前,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下阶段,我分行将继续严格落实代理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审核代理人身份,确保委托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发现疑问及时采取电话核实等辅助措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公证书造假的后果

公证书造假是违法的:

公证书造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还有可能会被列入公证领域失信人员“黑名单”。

2018年江苏省司法厅曾明确发文如果进行公证造假,可能受到的25种联合惩戒!江苏拟建公证当事人信用“黑名单”。

下文是当时的原文,推送给大家查阅,以提高警示。

关于对江苏省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及《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快全省公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省公证当事人信用黑名单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实施公证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省编办、省文明办、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信用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江苏税务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就公证文书办理和使用领域相关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省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依法依规纳入公证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公证当事人。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该当事人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法人;该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组织;该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并经规范程序认定列入“黑名单”:

1.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文书被撤销的;

2.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涉外类公证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

5.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或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6.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7.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中,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假冒公证人员,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司法厅依据省公证信用数据库,记录公证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公证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化证据信息,依法依规并经规范程序认定“黑名单”,明确有效期限,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实时上传相关证据资料,与相关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共享公证当事人信用“黑名单”信息档案及相关代理人失信行为记录。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社会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对失信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职人员。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等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编办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四)限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公务员局等

(七)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江苏税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证监局

(八)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证监局

(九)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

(十)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二)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实施单位:省保监局

(十三)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拟授信对象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的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

(十四)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江苏税务局、省工商局

(十五)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十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实施单位:省国土厅

(十七)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十八)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实施单位:省交通厅

(十九)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依法限制。

实施单位: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等

(二十)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依法予以限制。

实施单位:省质监局

(二十一)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实施单位:南京海关

(二十二)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质监局

(二十三)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四)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实施单位:省环保厅

(二十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公证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省公安厅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省司法厅对公证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相关部门、领域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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