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老有所居得保障 · 公证助力消顾虑

时间:2022-04-18 11:10:34  来源:成都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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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居得保障 公证助力消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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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事件

市民王先生的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而王先生所购买的房子附近没有其中意的学校,他父母正好有一套满意的“学区房”,但该房屋为其父母名下唯一住房。为了孙子的教育问题,王先生父母决定将自己房屋以买卖过户的方式给王先生,但又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保障,老无所居,于是王先生带着父母来到了成都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过程  

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在详细了解了王先生一家的情况和诉求并审核相关材料后,为老两口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儿子,但老两口保留居住权,这样既解决了孙子的上学问题,又打消了他们“老无所居”的顾虑。

专业解读  

居住权顾名思义,为“居住的权利”,核心内容表现为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2021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形式,为公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提供了新的选择,也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增加了新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一种是遗嘱方式设立,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均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对房屋所有者以及房屋的居住人来说,均具有深远的影响。不论是采用书面合同方式还是采用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均涉及到较多法律知识的运用以及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设计安排,因此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该类活动十分必要。公证机构具有丰富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为设计居住权的合同设计、遗嘱订立提供专业的指导,协助进行居住权登记,因此在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合同或遗嘱时寻求公证机构帮助可以更好地保障居住权最终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