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许某某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2-05-11 15:46:0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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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615日,朱甲面容憔悴、忧心忡忡地来到公证处。经公证员询问了解,朱甲的父亲刚去世,母亲许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常年需要人照顾,加之四个子女有的定居在外,有的工作繁忙,故只能居住在老年公寓安度晚年。

许某某与丈夫年轻时,工作还算不错,收入相对稳定,老两口在培养四个子女之余,还购置了两套房产。现在丈夫去世了,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问题也就来了。四个子女的关系似乎并不是那么和谐,在这两套房产由谁继承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朱丁认为,房A一直是由其居住使用的,故房A应由其继承,如若不然,其亦不配合房B的继承事宜,但朱甲、朱乙、朱丙三人并不赞同朱丁的说法,双方一度陷入僵局状态。

得知此况后,公证员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角度出发,依托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几次走访居委会和亲朋好友,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案情,耐心细致地进行开导和说理,使双方的情绪稳定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公证员语重心长的解释、劝说工作,使得持续几个月的纠纷得以平息,就如何继承和分配两套房产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为防止产权过户期间有人反悔,经商定,对此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公证员感慨,近几年因房价上涨导致很多家庭内部矛盾激增,家事案件增多,但物质毕竟是身外之物,家和才能万事兴。公证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中立第三方的特殊职能优势,积极调解家事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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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格式】

 证  书

xxxxxx字第xx

申请人:

许某某,女,xxxxxxxx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朱甲,男,xxxxxxxx日出生,户籍地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朱乙,女,xxxxxxxx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朱丙,男,xxxxxxxx日出生,户籍地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朱丁,男,xxxxxxxx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财产分割协议

许某某、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共同于xxxxxx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经查,各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各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坐落、房产归属及房产过户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许某某、朱甲、朱乙、朱丙、朱丁于xxxxxxxx日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许某某的指印、朱甲、朱乙、朱丙、朱丁的签名均属实。

该协议自许某某按指印、朱甲、朱乙、朱丙、朱丁签名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