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男子养子六年经鉴定为非亲生,向妻子索赔10万

时间:2022-05-11 15:59:5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四川,大竹县,张某向妻子蒋某提出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之所以让张某不顾多年的夫妻感情提出离婚上诉,还得从他们夫妻二人的平时生活说起,他们夫妻二人经常的因为平时的小事发生争吵,导致二人的感情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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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张某和妻子蒋某是在2004年经人介绍后认识的,两个人经过的短暂接触互相感觉不错,遂于当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的一段时间,两人并没有要小孩,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父母都很着急,但是蒋某一直没有怀孕。

直到2008914日,两人终于生育了一子,起名张某某,张某对这个孩子照顾有加,十分喜欢,所以对妻子蒋某也是更加的贴心,可以说是在生活上基本上是任劳任怨,

打工赚的钱全部给与了妻子蒋某,生下孩子几年后的时间里,两个人慢慢的由恩爱逐渐因为小事不断的产生抱怨,导致矛盾也是慢慢的升级,后来到了逐渐不可调和的地步。

这时候离妻子蒋某生下小孩已经整整过去了六年,小孩的特征随着两个人的感情破裂,也让丈夫张某开始关注了,原来这个小孩长的跟张某并不是有明显的相似特征。

出于谨慎的考虑,张某于20144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蒋某所生的小孩进行亲子鉴定。出来的结果简直是令张某如五雷轰顶,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于是在夫妻关系中本来就生活不和谐的张某彻底的爆发了,于是跟妻子蒋某大吵一架,并质问妻子孩子的事情。妻子并没有给明确的回复,于是男子一气之下把妻子告上了法庭,除了起诉离婚外还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妻子蒋某则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而且还反告丈夫张某长期的非法侵害自己。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妻子蒋某提出的要求则不予支持。

蒋某则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达州中院二审认为,蒋某不认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但是自己又明确表明不再进行二次亲子鉴定,而且对于她提出的丈夫张某长期对她进行侵害,不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于是二审法院驳回蒋某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