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2月,张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事宜。
张某称其与现在的配偶赵某是二婚组建家庭,两人结婚十来年了,感情一直很好,年前赵某的女儿赵甲突然将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所持有的99%的股份变更到赵某名下,张某知道这个事情后十分焦虑,原因是:1、赵某和赵甲关系很疏远,一年到头都见不到几次面;2、虽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成了赵某,但是实际控制人还是赵甲,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是认缴而非实缴;3、赵某自身没有什么资产,除了一套老破小的房子,也就是每个月有点退休金,平时的开支都是张某负责,现在住的房子,也是女婿借给他们住的。张某很担心,如果公司后期有什么问题,产生了债务,老两口砸锅卖铁都还不起。
公证员说
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有的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的情形;夫妻可以将各自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做出划分、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
公证员建议张某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张某可以与赵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将公司股权约定为赵某单独所有,由赵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张某无关。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划分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
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张某没有那么焦虑了,连声感谢公证员后离开公证处回家与赵某商量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事宜。
专业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