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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处与碑林区人民法院共同探索构建的诉讼与公证优势互补诉前服务平台成功调解了一例典型的债务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乙,乙称其可以为原告的孩子办转学。于是,甲便寻求乙帮忙办理甲之子转学事宜,并向乙转账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乙向甲出具了借条,约定孩子如未能于约定之日前转入目标学校,则应于当日无条件全部退还此款项。如果逾期未退还,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后甲之子未能转入目标学校就读,于是,甲要求乙如数退还款项,但乙迟迟未予退还款项,经多次催要,乙均不予理睬,后甲聘请律师,以律师的名义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退还款项,但乙仍未予偿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法理分析
这种托关系办理转学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学生的公平入学的权利,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而且还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因予以返还。无论是从乙收取钱款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法应退还,还是从其约定、承诺均应予以退还。
给家长的法律提示:孩子上学务必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请勿轻信非常规代办入学等承诺,谨防上当受骗!
调解有方
我处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告知双方:诉前调解可以为双方节省精力少操心,节省时间快速解决闹心事,同时也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诉前调解现场
一方面:
调解员站在原告的角度并以原告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如若达成调解协议,在对方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加快其实现主张的速度。
另一方面:
调解员着重向被告分析说明了诉前调解是解决其与原告的纠纷的最优方案,如若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一方面要额外负担迟延履行期限的利息,另外还要承受因裁判文书的网上公示效应所带来的后果。
在我处调解员的促成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