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董某是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因某次工作需要,董某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观展会。
在参加展会的过程中,他发现某展厅展示内容涉嫌侵犯他们公司的商标权。
向公司汇报该情况后,公司决定立即取证固定该证据。但公证人员无法立刻到场,而展会却即将结束。
董某致电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的公证员向其咨询解决办法。公证员建议董某下载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的手机端取证软件“永欣公证”(iOS版)或“数字公证服务平台”(Android版),选择其中的“录像取证”功能对相关展厅内容进行拍照与录像。
永欣公证处手机端取证系统的“录像取证”功能,通过操作人所持手机摄像头,实时拍摄照片、录像,自动获取手机拍照、录像时的GPS定位和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对实时拍摄的照片、录像视频加盖时间戳、进行数字签名,并存储于公证处数据库。该手机端取证系统能保障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和完整性。
董某随后立即下载“数字公证服务平台”APP,注册账号后,通过“录像取证”功能对展厅相关内容进行了拍摄。
取证后,董某电话联系公证员进行后台审核出证。董某表示,幸好现在有了在线取证软件,才能及时对像今天这样的侵权证据进行保全,解了我的燃眉之急。
永欣公证处的在线取证软件除了“录像取证”,还有“网页取证”、“应用取证”等功能,可以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数据存证、取证服务,有利于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简单来说,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实时获取电子数据或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存储,不再需要按照传统方式跑到公证处办理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取证,相当于随时随地有个公证员跟在你身边,为你提供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存储服务。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于XX年XX月XX日使用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APP名称:永欣公证/数字公证服务平台)的“录像取证”功能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内的相关展厅现状进行拍照与录像,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数据)存储于本处数据库,现因诉讼需要,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上述所保全的电子数据出具公证书。
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的“录像取证”功能,通过操作人所持手机摄像头,实时拍摄照片、录像,自动获取手机拍照、录像时的GPS定位和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对实时拍摄的照片、录像视频加盖时间戳、进行数字签名,并存储于本处数据库。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能保障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和完整性。
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马XX于XX年XX月XX日使用本处计算机登录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上述保全过程形成的电子数据,查明如下事实:
一、XX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上用手机号码“XX”进行实名注册(主体名称:XX,身份证号码:XX)。
二、“XX”账号于XX年XX月XX日使用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录像取证”功能取证并申办公证,申办单号为XX,本公证员对管理后台该申办详情页面进行截屏,得截屏页X页(详见本公证书附件一第X页至第X页),该申办单号下共有录像X段,共有照片X张。
上述保全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提取后,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马XX将上述照片共X张进行打印(详见本公证书附件二第X页至第X页),录像视频及照片由本处刻录成光盘(详见本公证书附件三)。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XX于XX年XX月XX日使用本处手机端取证系统“录像取证”功能进行实时录像与拍照,形成的电子数据存储于本处数据库;二、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录像视频从生成至被本处提取,未被修改,与现场情况一致。
附件:
一、手机端取证系统管理后台截屏打印页共X页;
二、照片打印页共X页;
三、照片及录像视频光盘共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