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某典当公司赋强公证+执行证书案

时间:2022-05-17 09:34:2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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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XX日,某煤业有限公司因发展企业急需流动资金,分别向A典当有限公司、B典当有限公司等六家典当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该煤业有限公司(出质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委托代理人刘某、(保证人)王某、六家典当有限公司(质权人、债权人)委托受托人李某共同向某我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我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经承办公证员审查,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方于2019X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同及条款约定明确,且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同意赋予上述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员为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过程中向各方当事人做了详细解释,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清楚明了,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公证员当面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该煤业有限公司、太原某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王某均作出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同时向典当有限公司告知了出具执行证书的前置程序、债务核实方式等内容。因沟通充分、准备工作完善,办证过程顺畅且快速,第二天就将公证书送达到了各方当事人。公证员的积极热情、耐心细致、快速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公证工作为企业融资助力,推动了企业有序生产。

2020年,该煤业有限公司还款期限到后,该煤业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应还的贷款本金,只负责偿还利息。直至2021X月,经六家典当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当年XXX日,涉事典当公司持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到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审核了典当行出具的该煤业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的证明材料后,公证员会同典当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交流、赴借款企业现场催收等多种方式督促借款企业履约。在督促借款企业履约过程中,公证员多次就违约后的法律后果向借款人予以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借款企业仍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了合同违约,如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典当行可单方面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及担保人相关财产。我处按程序分别向该煤业有限公司、太原某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王某在合同中预留的通讯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发了一份《核实函》,向上述关系人核实其对欠款事实有无疑义,并告知其如无充分的证据,公证处将会根据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即典当有限公司即可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关系人的资产、财产来偿还债务,届时执行的数额将包括所欠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公证费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该煤业有限公司、太原某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王某一直未书面回复公证处,公证员又两次致电相关关系人,确认其已收到《核实函》并对欠款的数额无疑义后,最终,我处于XX日出具了《执行证书》。该煤业有限公司、该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王某知道《执行证书》发出后,随即主动联系涉事六家典当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所欠的贷款及利息。最终,六家典当有限公司在还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令就顺利收到了上述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应贷款及利息。 

公证案例1

【公证书格式】

     

2019XXX证经字第XX

申请人: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某典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候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保证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九年XXX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三方承诺:向我处提交的身份证件及与本公证相关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作伪证,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员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合同内容进行了审查,同时就申请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明确告知。

经查,甲、乙、丙三方均具有签订合同并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甲、乙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期限自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甲、丙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明确作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丙三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程序及内容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xxxx日签订了前面的《贷款合同》;甲、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xxxx日签订了前面的《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甲方当事人的印章、签章以及乙方、丙方当事人的签名、手指纹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XX


     

2021XX明证经字第XX

申请执行人: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某典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候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保证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某典当有限公司于XXXXXXX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执行人某煤业公司、王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侯某、王某于XXXXXXXX日签订了《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XXXX明证经字第XX号】。根据该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依该合同,借款人应于XXXXXXXX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伍仟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愿以连带责任保证,三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合同中特别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于XXXXXXXX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某煤业公司、保证人王某邮寄《核实函》,该煤业公司、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公证员又分别于XXXXXXXX日、XXXXXXXX日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表示已收到《核实函》,对《核实函》的内容无疑义。现查实,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定如数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至XXXXXXXX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XX元,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某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证书。申请执行人某典当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该煤业公司、保证人王某,执行的标的为:本金人民币XX元和逾期利息,以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