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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公证员接到王某的咨询电话,称他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负责该公司的宣传工作。现公司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获得商标注册人张某的许可后,使用其商标申请微信公众号、抖音企业号对公司及产品进行线上宣传。但是,在微信公众号和抖音企业号进行认证时,平台要求办理《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签名(印鉴)公证。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同时为了能更精准地了解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公证员本着“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的原则,添加了王某的微信,通过微信对《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告知了该公证需商标注册人张某亲自前来公证处办理,并约定了办理公证的时间。
办证当天,公证员对张某的身份进行了核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对张某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进行了核查,向张某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特别告知了“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随后,按程序为张某出具了签名(印鉴)公证书。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兴起和创新产业的深化发展,商标逐渐成为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公证服务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也逐渐被社会认可并广泛使用。公证员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实现专业化、精准化、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