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小微企业快贷赋强公证案

时间:2022-05-24 14:59:2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1月,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接到了某银行的申请,称其在银行APP上向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一笔额度为人民币壹佰万整的信用额度贷款,贷款期限1年。

现就该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员首先向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了解了甲的概况,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甲司的具体情况。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国家新兴技术企业,有股东4人,其中1个法人股东,3个自然人股东,目前企业信誉良好。

按照该银行及企业约定的时间,公证人员来到该银行办公场所为银行和企业办理赋予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银行和企业分别提交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又审查了银行与该公司签订的《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该银行根据甲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其提供额度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可将额度分成多笔循环使用,但合同项下的所有单笔借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每一笔的最迟清偿期限为上述额度期间届满日,每一笔借款的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

为了保证还款,根据约定企业自然人股东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与银行签订了上述合同。

另外三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经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于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

公证员固定了银行、企业、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后,为他们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义务时,借款人承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贷款人可向海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此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对债之流通安全性、效率性要求的提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本案中,公证员固定了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了借款人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以专业、优质的服务,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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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2021)苏泰海成证字第XX

申请人:

借款人: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同借款人: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贷款人: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负责人: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C,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甲及共同借款人乙与贷款人中国XXXX银行行于202111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主要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公司章程;4、股东会决议;

共同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贷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主要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金融许可证;3、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并且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借款人甲及共同借款人乙与贷款人中国XXXX银行行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合同及协议中就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借款额度的使用、贷款利率、还款、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强制执行等基本内容做了详细约定,合同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日止,贷款人中国XXXX银行行向借款人甲及共同借款人XXX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的贷款,甲乙在上述期间内,可将该额度分成多笔、循环使用,单笔贷款逐笔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单笔借款为上述《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甲及共同借款人乙均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就违约时本处应中国XXXX银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程序做出了确认。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甲的法定代表人A及共同借款人乙与中国XX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CXXXXXXXX日在中国XXXX银行,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借款人甲及共同借款人乙与中国XXXX银行行于XXXXXXXX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上当事人各方的签名、印鉴均属实。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中国XX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及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