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能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2-05-25 08:59:14  来源:法治博山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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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马某于二〇〇五年死亡,马某的丈夫是阎某,二人有一独生子阎某某,马某的父母亲均健在且意识清醒。所有继承人已就马某遗留的房产一套的继承权问题达成一致,同意由独生子阎某某继承。这本是一件继承人范围明确且无争议的简单继承公证案例,但当公证人员询问证人时却了解到马某是被阎某用刀具刺伤死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阎某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刺伤马某致使其失血过多死亡,最终被判以故意伤害罪并收监执行。得知这个信息后,公证人员立即联想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的规定。阎某故意伤害致其母亲马某死亡的行为能否导致继承权丧失?公证机构是否有权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直接认定阎某丧失继承马某遗产的权利? 

【公证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可以囊括在“故意杀害”当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此处的“故意杀害”是限定为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还是可以扩展为基于主观故意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切犯罪行为?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丧失继承权的法律适用应当非常严谨,故应当对上述“故意杀害”的含义作限定性理解,即仅指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突出继承人有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害”并不以既遂为认定标准,只要继承人有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并着手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就应当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标准,《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公证机构能否直接依法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若继承人之间因某一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之间就某一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没有纠纷的,则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可以直接由相应部门确认。具体到公证实务操作时,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且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公证机构可依判决书直接认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中,对于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事后取得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情形,公证机构不宜直接认定丧失继承权,而应结合全体继承人的意见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对于丧失继承权表示认可且其他继承人也无异议,则公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丧失继承权;如果行为人对丧失继承权不认可或其他继承人对此有异议的,则公证机构不宜受理,可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分割遗产。

【案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公证人员对《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形”的区别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二是在以往的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通常只是象征性地在询问笔录里询问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不是很注重对这些情形的审查。诚然,继承公证办理的前提是所有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有效,但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不仅需要证明继承行为的真实性,更要根据法律规定证明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公证机构应当做到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在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对继承人的继承权活动予以确认。因此,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有必要对继承人中有没有相应情形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通过询问所有继承人、证明人等方式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解,一旦得知有相应的情形则须依法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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