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陈甲、陈乙亲属关系公证案

时间:2022-05-27 10:28:17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陈甲(82岁)与陈乙(58岁)系父子关系,陈乙为供其父陈甲居住生活,在农村老家建造了六间房屋。

今年年初该房屋被拆迁,按当地政府政策,被征收户或其子女如不需要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在县城购买住房时可领取购房补贴。

陈乙和其父陈甲商量后,决定不要政府安置,自行到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

但在办理领取购房补贴手续的过程中,陈乙被要求先提供其和陈甲系父子关系的证明。

因户口不在一起,陈乙无法通过户口簿证明其和陈甲的父子关系。

陈乙遂持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二人系父子关系的证明,然而派出所以其在办公系统上无法查到二人之间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出具证明。

陈乙无奈之下拨打了12345政府热线进行投诉。派出所接到投诉后,又安排专人在他们保管的纸质户籍档案中查找二人系父子关系的证明材料。

后续派出所虽然找出了陈甲、陈乙的纸质户籍档案,但现有纸质户籍档案中也没有能证明二人系父子关系的线索依据,故派出所在再次表示无法出具证明。

在陈甲、陈乙一筹莫展之际,有人建议他们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向陈乙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电话联系,确认了派出所确实没有能够证明他们二人之间系父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因而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事实。

随后,公证员立即乘车到陈乙原居住地,找到陈甲以及陈甲的邻居,对陈甲与陈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核实调查,在调查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出具了陈甲与陈乙系父子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解决了陈乙遭遇的难题。

从法理角度来看,父子之间是血亲关系,能够证明父子关系的有以下几种途径:

1、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子关系。

2、同一户口簿记载的是父子关系。

3、派出所留存的原始常驻人口登记表上表明双方是父子关系。

4、通过亲子关系司法鉴定证明父子关系。

尽管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是最直接的证据,但在现实生活中除刑事案件或其他存在较大分歧矛盾之需要,因其做起来费时费力,经济成本也较高,鲜少被采用。

在陈甲陈乙亲属关系公证案中,出生证明、户口簿、纸质户籍档案都无法证明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那么,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需要公证员通过公证程序来解决的问题。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之要求,公证员对无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的办法来解决直接证据不足的问题,从而打破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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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2021)苏泗阳证字第XXXX

申请人:陈乙,男,一九六三年XX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陈甲,男,一九三九年XX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陈乙是陈甲的儿子;陈甲是陈乙的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