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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公证员接到我市某县居民高某的咨询电话,称自己的孩子已到适婚年龄,欲贷款购买婚房,需他们夫妻二人作为担保人。但是,银行在审核担保人资质时发现高某提供的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姓名不同,无法确定信息是否属实未能准予贷款。为此,高某求助公证处。
通过询问公证员得知,高某在二十多年前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未要求提供身份证,高某知道自己父辈原姓王,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姓王,遂造成结婚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同这一事实。为了能精准地解决高某的困境,公证员主动与银行取得联系,询问是要需要办理当事人同一人的声明书公证还是实体的曾用名公证。
在确定需办理同一人的声明书公证后,公证员通过微信对高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高某结婚证记载的姓名姓“王某”,证件号码是一代身份证的证件号,与现在二代身份证的姓名“高某”及证件号码均不一致。为此,公证员想到可以通过查看当事人户籍底簿档案记载的姓名及证件号码来对高某所述情况进行审核。办证当天,公证员审查了高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户籍底簿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验了高某的身份,然后通过电话向高某所在村的村主任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于当天上午为高某出具了声明公证书。
经事后回访,高某的孩子于公证次日提交了公证书并顺利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单方作出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方面可以固定声明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声明行为的严肃性,从而使相对人更加确信声明行为,并使声明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公证书作为公证服务的最终产品,承载着公证证明、服务、监督、沟通的具体职能,公证员必须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当事人的证明材料来出具公证书,确保公证书能得到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