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2月某天,申请人孙某胜(男)和姚某(女)持双方的《离婚判决书》前来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申请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据当事人称:二人本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在我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他们未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现经男女双方协商,决定以离婚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他们所共有的房产进行约定,约定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同时男方将房产离婚归并的其他手续一并委托给女方办理,遂向我处申请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再办理委托公证。
经我处详细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背景】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离婚的两种形式,但由于部分男女双方离婚时的冲动和考虑不周或因离婚后环境变化等因素,离婚后双方常需要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内容。
公证机构的介入为双方提供了自愿平等的协商平台,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防止矛盾激化,此外,公证处对离婚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协议条款,明确子女抚养权、财产归属等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双方的履约意识,促进协议的履行,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办理或处理子女户口迁移等离婚相关问题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材料。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孙某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姚 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某胜与姚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物权编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项下物权自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