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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鲁滨公证处处理了一起微信证据保全公证。
张女士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她所在的企业甲公司与另一家企业乙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是对方在一笔交易中发生了违约,张女士想把与对方公司的财务经理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便诉讼时当做证据使用。
公证员顾翠霞向张女士建议,要办理一件保全证据公证,即通过公证的形式将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记录固定下来,使其成为未来诉讼时证据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而且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微信等电子证据不易保存的弊端,提高“微信证据”的证据效力。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张女士表示,她就是要做这样的一份公证,因为两家公司已经合作很长时间了,相互之间也比较信任,有很多笔业务都是通过微信下单的形式完成,但是没想到这次乙公司不认账了,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您还需要提供一些申请办理的材料。”顾翠霞解释,并拿出一张纸写下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张女士的工作证明及要办理能证明两家公司有利害关系等证明材料。
最终,张女士顺利办理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提醒,在日常生活、工作、经济交往中,微信、QQ各类聊天工具已经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网络有不是法外之地,在任何地方所说的话,都需要对其负责。尤其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更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