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财产类型繁多,遗产继承问题复杂,因遗产继承引发纠纷案件数量更是不断攀升,而大多数纠纷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的时间段内,因为此阶段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那么,此时遗产是否需要管理?应由何人管理?如何管理?
新颁布的《民法典》为我们给出了答案:指派一个“专人”守护遗产——遗产管理人。
一、何为遗产管理人?
新颁布《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推选、担任情形,遗产管理人争议情形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取酬都作出了规定。
可见,遗产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推选或指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清算、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换言之,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二、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由以下五种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
1、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何人更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进行多项专业性工作,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除此前析产、解决继承人纠纷、处理债权债务外,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的需求。这就要求选任遗产管理人时就专业、资格、能力等进行筛选,以应对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四、公证处在此制度下发挥何种作用?
遗产管理属于民事行为,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尽到善良管理义务,故公证处作为第三方介入相比较于一般继承人自行担任更为中立、专业、高效,更具有专业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
公证处协助从前四类型中确认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可向公证处提交申请确认身份,公证处通过继承权公证书、遗嘱效力确认证书和遗产管理人证书三类文书对遗产管理人的有效身份进行确认。
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角色。
公证处是专业的、综合的法律服务部门,具有由身份优势,经验优势,专业优势共同筑建的守护遗产的保护网,更有效确保遗产顺利继承。
身份优势: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地位中立,在普通人民群众心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更容易获得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任;同时,公证既能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也可作为安全阀门,为遗产管理提供多道程序多道保障。
经验优势:我国现行的公证业务中,有着大量与继承、遗嘱等业务相关的经验,且固有的提存、保全证据等业务,都是能够有效管理遗产的方法,所以由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能得到家事财富传承的专业法律人员协助,更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遗产分配公平合理的经验优势。
专业优势:公证作为司法助手在非讼领域及司法辅助领域有一定衔接经验,当被继承人财产涉及法院诉讼纠纷时,公证处能够有效发挥调解作用,公证人通过咨询与顾问职能,促成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意,有效规范法律行为,在减轻法院负担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打造综合性、全方位的第一道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