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 100t/d 与 50t/d 两套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现进入试运行阶段。
在试运行期间发现耐火材料存在较大的缺陷,耐火砖的热振稳定性,常温耐压强度等均未达到要求。
为跟上海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交涉,并可能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需要固定耐火砖的实物证据,于是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周XX来到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登上 100t/d 危险废物焚烧炉塔架,现场工作人员打开炉门采集炉内安装的耐火砖,采集样品当即放入收纳箱;随后又对焚烧炉内壁的宽度进行测量以及耐火砖进行测量,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翁XX、公证员助理周XX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由摄像人应某对全过程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采集的耐火砖随同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浙湖华证民字第 XXXX号
申请人: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兵,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 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孙某义,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固定证据之需,委托孙某义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内 100t/d 危险废物焚烧系统设备内的耐火砖取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翁XX、公证员助理周XX于二OXX年八月二十三日前往湖州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登上 100t/d 危险废物焚烧炉塔架,现场工作人员打开炉门采集炉内安装的耐火砖,采集样品当即放入收纳箱;随后又对焚烧炉内壁的宽度进行 测量以及耐火砖进行测量,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翁XX、公证员助理周XX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由摄像人应X对全过程进行现场摄像。现场采集的耐火砖随同公证人员带回湖州市华信公证处进行封存。
上述保全行为结束后,由应某将在现场保全过程中所拍摄的视频刻录至 DVD 光盘后交由本处公证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密封 DVD 光盘 2 张内所记载 的内容系在本处公证员翁XX、公证员助理周XX的现场监督下,由应某在保全现场拍摄所得,与所拍摄时刻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现场采集的耐火砖经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附:密封 DVD 光盘 1 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