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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王某近日来到兰州公证处咨询,他在兰州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毛坯房),与李某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结果后期李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装修房屋,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房屋尚未装修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尽快入住,王某现打算在原有装修的基础上将上述房屋尽快装修完毕,并想以公证的方式对尚未装修完毕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便后期诉讼需要。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1、自然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
2、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注:授权委托书中要明确保全证据、公证等委托事项;
(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公证员在个案审查中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除就上述房屋的装修现状进行保全外,对于微信聊天、电子邮件往来、网站信息、短视频等电子证据也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