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你是这样起草审查的吗?

时间:2020-12-25 15:50:22  来源:  点击:0

引言

公证债权文书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债权文书中与公证手续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公证手续费用

债务履行核实方式

债权债务转让的特别约定

管辖

公证与合同效力

针对以上条款,本文将一一予以说明,并给出参考模板。

说明基于债权人立场及债务人/担保人的立场,提供起草审查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合同的具体指引,以期律师更好帮助客户解答疑问,作出决策。

本文摘自《合同起草审查指南》第3.9.4节。

一、债权人立场

如果我方是债权人,对可能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文本,应进行如下审查。

1. 审核该合同是否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如属于常见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类别,律师应主动考虑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向客户进行提示说明。

这意味着:

(1)律师应了解公证债权文书可适用的范围、法律效果、公证债权文书的大致程序及收费标准,这样才能解答客户的疑问,帮助客户作出决策。

(2)实务中,债权人往往处于一定优势地位,可以要求债务人配合办理公证手续,包括承担公证费用。

特别是融资借款类合同,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则债权人可以不同意借款。

(3)律师还应注意:对于复杂交易,可考虑剥离出单独的支付协议进行公证。

如信托资金融资项目中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比较复杂,可将该协议项下的初始投资、投资收益、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款项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设置单独的《支付协议》,并将《支付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律师需要主动替客户考虑该做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 确保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只有符合该条件,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手续。因此,应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1)债权债务标的(债务项目)范围,除主债务外,还可考虑包括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申请执行费用等)。

(2)债务的准确数额或准确计算方法。

(3)债务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如有下列情形应予调整:

债务数额不明确。

例如,仅约定融资方回购股权收益权的最低结算限额计算公式,即为履约金额设定最低限额,而未约定履约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即属于债务数额不明确。

债务不合法。

例如,民间借贷利息超出法定年利率24%,包括以“违约金”“服务费”“利滚利”“砍头息”等各种名义导致实质利率超过年24%的。

如前所述,对于复杂交易,还应考虑剥离出单独的、债权债务明确的支付协议进行公证。

3. 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条款(除债权债务条款以外)的起草审查要点。

债权文书中与公证手续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公证手续费用

债务履行核实方式

债权债务转让的特别约定

管辖

公证与合同效力

上述条款中,只有“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是债权文书上必备的、必须明确写明的条款。其他约定并非必备,或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关手续中体现。

条款一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

【条款参考】

强制执行承诺 复杂版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383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1. 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知晓理解;合同各方向公证处办理公证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真实。

2. 债务人及担保人承诺:如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强制执行条款中明确的给付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依照单方确定的债务数额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此后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债务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为前述金钱债务,列入执行的财产范围为包括抵押物在内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3. 双共同确认: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给付内容明确。债务为下列金钱债务:

(1)借款总额及利息(计算至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2)罚息(计算至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3)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4)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强制执行承诺 简单版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498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本合同系经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如债务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则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字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如果债务人(担保人)仅在公证机构的申请表、询问笔录中表示接受强制执行,而未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正文或正式合同附件中作出构成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则公证机构不能仅凭此出具执行证书。

条款二 “公证手续费用”条款

【条款参考】

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499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1.合同各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无异议,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自愿向_____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2.公证费用在_____元之内(含)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承担/□债权人承担。公证费用超过_____元(不含),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承担/□债权人承担。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合同各方应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如果为办理公证而需要根据本合同签订其他相应合同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各方应全力配合办理。

4.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履行出借义务的前提为债权文书完成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即债权人取得公证机构已完成公证的债权文书。

条款三 “债务履行核实方式”条款

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关需要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履行及履行了多少,才能出具相应执行证书。

常见的核实方式共有三种:

电话核实

信函核实

债务人履约备案

前面两种是最常规的方式,且往往同时采用(公证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方式核实)。

“债务人履约备案”方式则对债权人最有利,即债务人(担保人)履约后应当将履约的证据在指定的期限内送交给公证机构,如债务人(担保人)未能将履约的凭证及时送交给公证机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如果未明确约定债务核实方式,则将增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的难度。

【条款参考】

债务履行核实方式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385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1. 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对债务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以下第_____项:

(1)备案核实。即债务人(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还款义务后,应当于每期还款后_____日内将还款凭证递交公证机构,完成还款备案程序。

(2)电话核实。即公证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联系方式确认债务清偿情况。债务人、担保人任意一方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

2. 如为电话核实方式及需要送达时,债务人、担保人确认使用如下联系方式:

债务人的执行信息核实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的司法文书/执行文书及相关文书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的执行信息核实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的司法文书/执行文书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债务人、担保人任意一方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如债务人、担保人因自己原因造成公证处无法进行电话核实,则视为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放弃对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3. 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公证机构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证机构可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联系电话时出现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无法联系的情形的;

(2)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执行金额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公证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3)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提出的执行金额没有异议的。

4. 合同各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于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本条如无法实际执行,或出现执行中止、执行异议的,债权人有权继续行使法律规定的诉权。

其他相关模板,律师助手会员可检索5459,查看「公证处电话(信函)核实承诺书」。

条款四 “债权债务转让”条款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中认为:

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仍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转让,依法转让后,仍具有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为避免争议,债权文书中仍可以考虑明确债权有权转让且不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条款参考】

债权债务转让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389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1. 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如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可能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无条件将本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传真等方式。债务人同意本条款的约定。

2. 债权人及债务人一致同意,自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之日起,该受让债权上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均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对该受让债权作出的接收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仍旧有效,债权受让人有权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受让债权的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受让人所受让债权的全部所有权(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以及其他权利或利益),及债权受让人可就其受让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2)债权受让人所受让债权相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延期补偿金等的权利;

(3)债权受让人获得该受让债权被转让、被出售、被拍卖、被变卖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获得的全部款项的权利;

(4)以诉讼或其他形式请求、收回、接受与受让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

(5)在赖以产生受让债权的债权文件项下债权人享有的除受让债权及上述各项权利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条款五 管辖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认为,当事人另外约定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是无效的。

但是,当事人可以考虑约定住所地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并且约定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大体上公证债权文书中的管辖条款作用不是很大,不作约定亦可。

【条款参考】

公证文书的争议解决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386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2. 合同各方确认:

债务人的住所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所在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有权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任一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应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条款六 “公证与合同效力安排”

建议将完成强制执行公证作为我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我方收到公证书之后才提供借款),以及将逾期未完成强制执行公证作为解除合同条件,但不宜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如作为生效条件,可能导致双方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但合同又未生效的冲突。

【条款参考】

强制执行公证要求

律师助手会员检索编号4500可直接查看使用该条款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履行出借义务的前提为债权文书完成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即债权人取得公证机构已完成公证的债权文书。

无论何种原因,如强制执行公证手续逾期10天以上仍未办理完成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方是债权人,对可能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合同文本,应注意的第4点是:

公证手续中,律师除配合公证机关提交材料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债权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中针对债权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水平等影响双方实体性权利变更而制作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其中必须包含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的承诺,也必须对该附件或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立场

1. 债权文书作为合同文件,首先应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己方当事人意愿。

2. 关于公证机构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的方式,债务人可在债权文书中约定长期有效的、可靠的、利于己方反馈履行情况的方式。

对特殊情形下的核实不能,可提前约定后果。如债务人、担保人的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终止)时,应中止出具执行证书,待确定继承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后,再行启动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

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保证债务履行核实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如果采取的是“债务履行备案方式”,则应提示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及时进行备案。

本文摘自《合同起草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