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2019年3月,申请人齐某及其两个女儿(齐长女、齐次女)来我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齐某称其公公唐某于2016年去世,公公早年丧偶后未再婚,公公生前仅有一个独生子女即唐某子,唐某子与齐某于1994年初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唐某子系初婚,齐某系丧偶后再婚,齐某与唐某子同居时起,齐某的两个女儿尚年幼,且与唐某子共同生活,由齐某和唐某子二人共同抚养,唐某因年老体弱由儿子、儿媳共同赡养照顾。
唐某子于2011年去世,因考虑到公公孤身一人,齐某继续承担对公公的赡养照顾职责,为此还曾因孝顺老人被有关部门评为芜湖市“百名孝星”。
现公公留有一处安置房,齐某及其两个女儿询问其三人是否能继承上述安置房。
公证员经分析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尽到对公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编者注:现废止)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不属于晚辈直系血亲,故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本案中齐某对唐某尽到主要赡养照顾职责,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两个女儿齐长女、齐次女虽与唐某子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其二人并非唐某的直系血亲,不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故应由齐某一人申请继承上述安置房。
公证处经初步审查齐某现有证据材料后,又指导其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并及时完成受理和审查核实工作,为齐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齐某凭上述公证书顺利办理了安置房继承登记手续。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芜湖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唐某、唐某子的死亡证明及唐某、唐某子、齐某、齐长女、齐次女等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调档件;
三、唐某子与齐某的结婚证;
四、XXX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出具的有关唐某、唐某子家庭情况的证明两份及有关齐某赡养公公唐某情况的证明一份;
五、唐某、唐某子的墓碑照片共五张;
六、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芜湖市市区征收安置明细表、芜湖市不动产(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芜湖市民政局等机构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联合颁发给申请人的芜湖市“百名孝星”荣誉证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证人齐长女、齐次女于XXXX年XX月XX日来我处接受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证人彭某、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我处核实并提供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
本处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其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其上述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遗漏继承人等任何虚假情形,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分别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唐某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在芜湖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配偶(姓名不详)去世多年,被继承人此后未再婚;被继承人仅有一个子女,即儿子唐某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唐某子与齐某于一九九四年初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补办结婚登记;齐某的两个女儿(齐长女、齐次女)自一九九四年起与继父唐某子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唐某子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芜湖市因病死亡,后由齐某负责赡养唐某直至去世,期间齐某曾因赡养公公唐某于二〇一五年X月被芜湖市民政局等机构评为芜湖市“百名孝星”。
四、根据申请人、关系人的陈述及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唐某遗留的一处个人所有财产,坐落于芜湖市XXXX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六、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共同继承。因其父母、配偶均先于其去世,且丧偶后未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