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小知识系列,以民法典条文为顺序,介绍民法典中与公证有关的小知识,今天我们讲的是《民法典》第17-22条,关于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那么什么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首先,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公证申请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独立申请办理公证。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公证申请人:
如果是8-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公证申请人:
不满8周岁的小朋友,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公证申请人:
与二、三项一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