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取消后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2-07-20 10:05:53  来源:《中国不动产》2022年第6期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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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又叫法定公证,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必须公证情况的限制。过去,当事人因继承或受遗赠所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提交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

强制公证取消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一直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此类登记审核要求相对较高,申请人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继承关系,难以确认继承人身份;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缺少核实权,若拒绝当事人申请,往往被认为没有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而若受理后发生登记错误,又会因赔偿机制和风险分散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而承受极大压力。

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实务工作等来梳理并进而以科学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降低强制公证取消后不动产继承登记承担的风险。

Part.1

推广公证服务购买方式

要想降低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取消之后的登记风险,一个有效措施就是结合政府购买等方式来进一步推广公证服务,以此弥补登记机构在审查中所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优势,更全面地实现登记机构功能。

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要的一些辅助性项目被纳入指导性目录。如在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见证及公证等法律服务即属于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借助公证机构的丰富经验,加上财政经费的支持,既可以节约申请人登记成本,也没有违反上位法相关规定,同时可以减缓登记机构业务压力,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但在具体实践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登记机构应当作为公证调查的委托人或申请人,根据继承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委托公证机构对提交材料、继承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书面形式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人等相关权利人则为公证调查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相关材料都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和审查,只有暂时不具备审查条件但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较高、具有较大登记错误风险的事项才能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审查。

第三,登记机构不能将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意见直接作为依据进行登记,而要对材料进行核查,因公证意见错误而导致的登记错误依旧由登记机构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在此立法规范期间,有必要引导登记机构在与公证机构签订合同时,就公证意见错误所导致的登记错误责任进行明确,如公证机构需要向登记机构赔付所支出的损害赔偿金等。

另外,在公证行业中也可实现内部联网操作,构建电子数据库以实行“黑名单”制度,达成公证机构和相关行业间的公证信息互通。通过此类信息共享平台,将能够查询与公证书有关的信息,可以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也可在服务提供期间便利登记机构的各项相关工作。

Part.2

建立与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为了降低登记错误风险,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等相关配套制度很有必要。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中,主要是依据财政资金、赔偿资金和责任保险资金来赔付所产生的登记错误赔付资金,多数地方是以财政资金支付,各地区登记机构情况不同,政府给予的财政预算也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建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借鉴广东、福建等地区设立赔偿基金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及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以应对强制公证取消带来的挑战。


除登记错误赔偿制度外,继承登记公示催告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继承登记主要是因继承而产生的登记,对继承登记进行公示催告时,应选择性价比较高且容易被民众接受的载体。可在被继承人生前的主要居住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官方网站、信息公告栏等载体来公示催告,并做好实时情况的监管。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全国登记机构专门用于公告信息的系统,将公示催告信息列入其中。此外,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继承登记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以此来解除实践中申请人对地方具体做法依据合理性的疑惑。

Part.3

加强登记机构内部建设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内部建设中,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对于登记机构来讲,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认真核查、适时调查”,并综合利用公证、公告等措施,能更有效地主动预防风险,降低因虚假申请材料导致错误登记而带来的风险。

各登记机构之间还应加强互助与交流。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取消之后,各登记机构之间的交流十分必要,可结合研讨会等方式就登记错误的风险与挑战等内容进行相关探索,也可就引入公证机制之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取消仅仅数年,从目前的立法状态和实际操作看,仍有必要结合购买公证服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升人员综合素质等方式,来应对登记错误风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率、高质量的登记服务。

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丽水市为例。从2019年开始,丽水市作为自然资源部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之一开展相关探索,2019年办理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业务11件。市登记中心还与公证机构在试点基础上推出“不动产登记+公证调查”的方式。数据显示,丽水市非公证继承委托调查工作2020年完成195件,终止5件;2021年完成218件,终止5件;截至2022年5月底,受理50件。通过非公证委托调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比例增加明显,当地群众接受程度不断提升,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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