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4月27日上午,我处来了两位当事人,老年人李某系年轻男士张某的母亲,他们一起来到我处咨询关于房产赠与公证如何办理。
公证员询问了当事人具体家庭情况,了解到李某和老伴张大某共有房产一处,但是老伴已经去世了,之前已经在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皖芜法公证字第XXXX号),由他们的儿子张某继承了上述房产中张大某的遗产份额,其他子女均表示放弃张大某的遗产份额,所以李某和张大某的房产现为李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但是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一直没有变更产权证书,现在产权证上还是李某和张大某的名字,最近房子正在面临征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变更产权了,于是他们便去拆迁办咨询房产征收问题,拆迁办回复他们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将李某的部份产权以赠与的形式给张某,这样通过《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就可以将全部产权给张某,签订《房产征收协议》时也可以由张某一人签名,李某也省去了征收时来回跑。
公证员询问了李某还有其他子女为什么只给儿子张某一个人,李某说因为其他子女都是女儿,就这一个儿子,张某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条件不好,也没有结婚,对自己也很照顾,为了避免以后为房产发生纠纷,我想现在就把房子给张某,给他以后的生活提供一个保障。
公证员告知李某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李某表示知晓同意后,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申办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具备订立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三、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磋商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本公证员确认甲、乙双方的上述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上甲方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捺右手食指印,乙方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字。
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捺指印之日起生效,经公证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