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微信,在现实生活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通讯工具,作为电子媒介微信保存了大量文字、语音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起到证明人与人之间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微信证据”。
申请人申请公证处对微信上的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达到证明行为或事实的发生,以便在诉讼中作为有力的证据。
2019年9月的一天,郭某来到我处,称其与蚌埠一家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纠纷,该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且不予承认。
因郭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平时系通过微信进行交流并沟通业务,为了确定郭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郭某特向我处申请其与该公司负责人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处受理郭某的申请后,由本处两名公证人员及一名摄像人员为其办理。公证人员根据郭某的指认对郭某持有手机进行操作、查看微信内容并对主要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摄像人员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郭某领取公证书后,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1X)皖蚌众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郭某于二○一九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据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他人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现为固定证据、便于诉讼,特向本处申请对其所持有的一部手机的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本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以上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由其指认,由公证人员进行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二○一九年九月六日十时四十分许在本处二楼信息部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及摄像人员面前,根据申请人郭某的指认,由公证人员对郭某所持有的一部品牌为“苹果”的IPhone智能手机依次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
一、公证人员将前述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开机,由申请人郭某提供密码,由公证人员输入开机密码进入手机主屏幕界面,在主屏幕上选择点击手机“设置”,进入“设置”,显示“郭某,Apple ID、iCloud、iTunes与App Store”,点击“通用”,后点击“关于手机”,显示“名称:iPhone(3);网络:中国联通;版本:11.3(15E216);运营商:中国联通32.0;型号:MNGX2CH/A;序列号:XXXX”;XXXX等信息,返回点击进入“更新”显示更新“XXXX”等信息,返回“设置”界面点击进入“蜂窝移动网络”和“Apple ID”逐一进行了查看。XX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XX对以上过程进行了摄像。
二、在操作界面点击“中国联通手机营业厅”,打开APP,显示“XXXX”“XXXX”等相关信息。点击右下方“我的”图标,随后点击“我的基本信息”页面跳转,显示“我的信息XXXX”、“入网时间2012年01月14日”、 “用户姓名郭某”、“身份证号码XXXX”等信息。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摄像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
返回主页面后用该手机拨打本处信息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XXXX,本处信息部固定电话来电号码显示为“XXXX”。郭某确认显示手机号码是其本人手机号码,随后接通并测试通话。“用户姓名郭某”、“身份证号码XXXX”等信息。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摄像。
三、返回主页面后选择点击“微信”图标,选择账号为“XXXX”选择用“短信验证码登录”,确认“发送短信验证手机号”,等待发送验证码后登录。登录进入微信后点击“我”,在该页面点击头像,点击进入相关信息和更多查看。
返回并进入“设置”,点击“帐号与安全”查看,点击“通用”查看,返回点击“关于微信”查看。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用户姓名郭某”、“身份证号码XXXX”等信息。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摄像人员对以上过程进行了摄像。
四、返回“微信”主菜单,点击“搜索”进入,输入“董”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董某进入点击“董某”查看详细介绍,返回聊天界面,从聊天记录“2017年2月20日13:27”开始浏览至最后“2019年1月18日16:52”。郭某对“2018年2月16日07:36”和“2018年5月23日21:46”信息进行详细浏览。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截屏,摄像人员对以上过程进行了摄像。
上述整个过程于二○一九年九月六日十时五十九分许结束。以上操作的截屏图片由郭某机机导出至本处电脑后打印一式三份(附件1),摄像人员将上述录像进行拷贝并刻录光碟(附件2)。
兹证明:
1、以上取证过程属实;
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系现场手机截屏所得;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中存储内容系现场拍摄经刻录所得,与保全过程相符
附件:1、图片十九张
2、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