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朱某指定监护公证法律意见书案

时间:2022-07-26 09:25:4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12月的一天,公证窗口几个人来办公证,称他们的母亲因多种疾病正在ICU抢救,他们想到银行领取其母亲名下的存款用于支付医疗费,被告知须提供公证书。

公证员经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他们的母亲已八十八岁,在银行存有近四十万元存款,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显示病人病情危重,神智不清,而他们兄弟姐妹五人中有一人为智力残疾人,且未婚、无子女。

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确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领取他们母亲的银行存款:法院指定监护人、近亲属协议确定监护人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经公证员的解释,当事人觉得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费时、费力,他们兄弟姐妹之间出于如何使用、保管好母亲的存款,如何保障智力残疾弟弟的生活等方面的考虑,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证员建议当事人通过村委会指定方式,取得当事人的认可,但当事人又要求公证,因银行有要求。对此公证员答复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天,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查、核实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医疗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对被监护人的其他子女进行核实,询问其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指定是否不服、是否准备向法院。

对于被指定为监护人的申请人,告知其监护人的职责,并由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领取其母亲的银行存款后进行妥善保管,除为其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外,不擅自挪作他用,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综合审查,为当事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1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4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34条)也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领取被监护人的银行存款在法律上并无障碍,但银行出于对法律的认知和相关业务操作规定,要求出具公证书还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仅凭村民委员会的指定监护人证明文件,银行还需考虑以下问题:1)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指定监护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被监护人以前是否签订过意定监护协议。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得知当事人已从银行领取到了其母亲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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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三证法字第X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支行

申请人朱A(男,一九五六年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年十二月十日来到我处,称其母亲陈某某因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因无法亲自领取存在银行的存款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经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朱某某为其母亲陈某某的监护人。现申请人朱某某为领取其母亲陈某某的银行存款,向我处申请就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本处对其所提交证据材料及法律事实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处审查并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浙江省三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医疗证明书;

3、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4、三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和户籍证明;

5、银行存折;

6、居民户口簿。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本处经审查确认的事实

依据上述材料及相关规定,本处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如下事实:

1、陈某某,女,一九三三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三门县XX街道XXXX号,系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因多种疾病目前在三门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神智不清,病情危重,目前不具备行为能力。

2、陈某某有下列银行存款:1)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的存款,账号为 XXXX,截止 2020921日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339831.05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捌佰叁拾壹元零伍分),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2)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支行的存款5001元(大写:伍万零壹元整,账号为XXXX),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

3、陈某某的配偶已先于其死亡,陈某某共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朱A、次子朱B、三子朱C、四子朱D和女儿朱E,其中陈某某的四子朱D为智力残疾人。

4、陈某某的子女为确定陈某某的监护发生争议,陈某某所在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指定朱A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5、经查询本处办证记录,未发现陈某某在本处办理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6、经向陈某某的其他子女朱B、朱C、朱E核实,三人均表示服从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指定朱A为陈某某的监护人,并表示不会就指定监护人一事向法院起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接到陈某某的其他子女因对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指定朱A为陈某某的监护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

7、申请人朱A表示接受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的指定,愿意担任其母亲陈某某的监护人。

8、本处已向申请人朱A告知监护的法律意义和监护人的职责,申请人朱A承诺在领取陈某某的银行存款后进行妥善保管,除为陈某某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外,不擅自挪作他用,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意见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陈某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子女为确定陈某某的监护发生争议,陈某某所在的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作出朱A为陈某某监护人的指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朱A作为陈某某的监护人,有权代表陈某某领取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意见书仅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支行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附件:1、三门县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复印件;2、浙江省三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医疗证明书复印件;3、申请人朱A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三门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