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0年11月10日,雷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处公证员和她交谈中了解到雷某不久前应聘到日本某用人单位,该日本单位要求她提供一份在国内工作的证明文件。
雷某2009年7月入职某某银行,2016年8月与该银行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
因此,该银行拒绝给雷某提供工作证明。
眼看良好的就业机会就要丧失,这可急坏了雷某。
无奈之下她来到公证处,向我处涉外科寻求帮助。
公证处工作人员耐心听完雷某申请要求,并为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对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要证明雷某在国内有过工作经历,只要能说明此段时间她就业便可以。
公证员根据雷某实际情况,提出对她持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进行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在雷某询问日本用人单位后,对方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在很短的时间内公证处便为当事人办好了在日本入职所需的所有公证事项,解决了她的燃眉之急。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字第X号
申请人:雷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雷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