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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和电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欠债不还,债主上门要债”的场景。但是也有一种恶意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房东故意不收租金,赖你个“合同违约”,最后收回房子。这不,最近就有当事人遇到类似的事情来我处寻求帮助。
案情回顾
小张去年大学毕业后就在王先生处租住了房屋,每次临近交房租的时候,房东都会提前提醒小张并在约定的时间过来收现金,可最近一次交房租的时间快到了,房东却没有提前约时间过来收租金。小张试图联系房东,但是房东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逾期一个月房东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还可以要小张支付违约金。小张分析,当时房子租期签的是两年,现在附近地铁通了,周边租金都涨价了,现房东也想涨,碍于合同,所以干脆就来这一招,这样一来就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了,这事该怎么办呢?
公证员支招
听了小张的描述,公证员建议小张办理租金提存公证。首先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话给房东打电话,对方明确表示要求上调租金,否则拒收租金。经过事实核实,现在小张将租金提存在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向房东发送了书面和电话通知,告知房东提存的事实,希望房东及时到公证处领取租金。
以案说法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提存是解决纠纷、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我国《民法典》对提存的适用情况和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