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陈某是天台县某家理发店的经营者,其理发店的房屋是向罗某租赁。
2019年9月18 日,陈某与罗某签订了《租房协议》,承租位于天台县某路的房屋用于经营,租期五年,自2019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年租金人民币15000.00元,第一、二年租金不变,第三年增长5%,第四年增长8%,第五年增长8%,每年十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
后因新冠疫情影响,经陈某与罗某协议后,于2020年10月29日支付半年租金人民币7500.00元。
后罗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夏某与奚某夫妇,于是陈某添加了奚某微信,按照原《租房协议》中约定的租金额转账给奚某,但奚某拒绝受领该笔金额,致使陈某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为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现陈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我处对陈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对,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受理了提存公证。
陈某于2021年1月14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办理了转账手续,将应付租金人民币7500.00元转入我处指定账户,之后我处向债权人奚某发函件,催促其尽快前来领取提存款,并给陈某出具了公证书。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浙天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一九八六年二月十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陈某与罗某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签订了《租房协议》,向罗某租赁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XXX号一楼临街房屋用于经营理发店,租期五年,自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二 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第一、二 年租金不变,第三年增长 5%,第四年增长 8%,第五年增长 8%,每年十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经申请人陈某与罗某协商后,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支付半年租金柒仟伍佰元整,后续租金再协商支付,后罗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夏某、奚某夫妻,申请人陈某添加了奚某的微信。按照租房协议及之后协商的结果,申请人陈某向奚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奚某拒绝受领,为此,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提供了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协议。
经查,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XXX号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夏某、奚某,申请人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向奚某支付二○二○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但奚某拒绝受领租金。
现因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为此,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办理了转账手续,将应付租金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转入我处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浙江省天台县公证处, 账号:XXXX]。
兹证明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已将应当支付给奚某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天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