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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自妻子去世后,老唐便与独生子小唐相依为命。某年小唐因意外去世,终身未婚未育。老唐备受打击,没过多久也撒手人寰,留下了一套房子及银行存款若干,没有留下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
如今老唐的6个侄甥来到公证处申请代位继承,他们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呢?
侄甥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01被继承人无第一、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无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唐的妻子、儿子、父母均已死亡,小唐无子女。
0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老唐的兄弟姐妹均先于老唐死亡。
0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于本条款。
04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6个侄甥都是老唐兄弟姐妹的子女。
05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生前均须有继承权。——老唐的兄弟姐妹生前均有继承权。
综上,老唐的6个侄甥能够代位继承老唐的遗产。
公证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老唐的6个侄甥代位继承老唐的遗产。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失独家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以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法定继承人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要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另一方面,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或者做丁克一族,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的传承。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