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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女士于10年前,分别向陈先生等四人借了金额不等的钱款。
陈先生借出钱款时在苟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
后来苟女士由于生意失败,没有资金偿还,四位债权人先后将她起诉至法院,陈先生的抵押权在诉讼中未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四位债权人陆续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上述房屋。
苟女士说她的这套房屋上既有抵押又有查封,陈先生一直未去注销抵押权,法院也未进行处理,这么多年了她的债务就一直僵持在此,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前段时间,苟女士的朋友王先生欲在成都购房用于自住,苟女士想将这套房屋稍低于市场价出让给王先生,然后用售房款将债务结清。
王先生与苟女士协商后提出:要完成交易,房屋上的抵押和查封必须解除。
公证员建议苟女士、王先生可以和四位债权人用公证提存的方式来解决,因该案件涉及法院解除查封,所以三方还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将提存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执行和解协议的附件。
公证过程
公证员审查了三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判决书》真伪和房屋信息,三方签订《和解协议》以及《提存协议》;
苟女士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王先生按协议约定将购房款转进公证处的提存账户;
公证员确定提存款到账,书面通知苟女士和四位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书面通知陈先生注销抵押权;
公证员审查房屋状态,书面通知苟女士配合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公证员最后审查房屋信息,公证处按《提存协议》的约定分别将款项转至四位债权人的账户。
这样,王先生放心的买到房子,苟女士和四位债权人多年的借贷纠纷也得以解决。
提存事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办理的事务之一。作为法定提存机关,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的服务、证明、监督的作用和职能,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固社会民事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作为具有“中间人”角色的公证机构,提存公证主要体现在如何约定好提存条件,这是整个提存公证的核心。
提存公证还考验了公证员前期对案件的审查能力,主要体现在如何和各方当事人沟通,并且协调和理顺他们的关系,及办证过程中对案情的整体掌控能力,让公证机构真正发挥出解决纠纷、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
01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