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6月29日,当事人曹先生、涂女士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寻求帮助。经询问公证员得知:曹先生与涂女士是姐夫和小姨子的亲属关系。曹先生名下有两辆小轿车,因为自己要外出发展,拟留下一辆小车借给涂女士使用。为了免去后顾之忧,拟申办合同公证。
01
二人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决定申办《车辆借用合同》。经公证员提示,双方就车辆的借用期限、交付时间、车辆状况和借用期间交纳保险、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等经协商后达成一致,并特别约定乙方在借用期间应当合法驾驶,不得有酒驾、醉驾、毒驾和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02
公证员根据双方约定内容代拟了《车辆借用合同》,经双方签名确认后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二人表示经公证后双方避免了心存芥蒂,既不伤亲情,又可防患于未然。
知 识 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