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广州大爷王叔和妻子相继去世,留下生前两人一直居住的城中村祖屋一间并未进行继承分割
2020年祖屋所在村要拆迁,村社拟对祖屋进行确权可能会带来可观的改造收益,王叔的两个儿子王甲、王乙,却因一份二十多年前的“代书”遗嘱,对祖屋的继承权争执不下
王甲:父亲生前将一份在1999年由母亲代书并签名,由村委会见证并盖章的遗嘱交给了我,遗嘱里写明了我是祖屋的唯一继承人,这是父亲的生前意愿,祖屋应按父亲遗嘱登记在我个人名下。
王乙:我从没见过这份遗嘱,且这份遗嘱中,内容和落款签名都不是父亲亲笔书写的,村社见证的落款时间又是父亲去世后,漏洞百出,根本不能证明是父亲的真实意愿,不应该作为继承依据。祖屋我也有份。
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祖屋究竟该归谁?
法官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很多人只有在年老时才会有立遗嘱的考虑,但此时由于年龄过大、困于疾病或文化程度不高等情况,只能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稍有不慎便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本案所涉遗嘱因代书人已离世,难以核实其真实性,且遗嘱人签名非本人亲笔签名。而村委会属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村委会见证行为无效。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公证提醒
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书的证明力、公证程序的可靠性、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公证遗嘱制度的延续性共同构成了遗嘱公证业务的优势。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优先选用公证方式,妥善处理个人财产的传承。广州公证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为其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和综合性法律服务(例如,遗嘱公证、继承公证、声明书公证、意定监护公证、遗嘱保管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