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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当事人事件
近日,成都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市民小吴。
小吴称其父亲系某单位因工死亡的职工,自己忍着悲痛为父亲办完了身后事,去领取父亲的丧葬补贴时却遇到了难题。
小吴:“公证员老师,我父亲他生前没有再婚,也没有其他子女,我的爷爷奶奶也早在父亲生前就去世了,现在单位说可以领取丧葬费、抚恤金,但要求我来办继承权公证,这该怎么办?”
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小吴,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该笔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小吴慌了:“那可怎么办?单位就让我来办理公证。”
公证员耐心向小吴解释道:“我们办理公证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全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继承权公证办不了,但您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办理其他事项公证来解决问题。”公证员告知其这属于《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的情况。
小吴悬着的心这才放了下来,并向公证员提供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父亲的死亡证明、火化证、与前配偶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工伤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审查了申请人小吴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后,公证员受理此项公证申请,公证事项为:其他公证事项(因工死亡的职工直系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确认),并迅速为当事人小吴出具了公证书,助其成功领取到了父亲的补助金。
专业解读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述规定明确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并非死者的遗产,不适用继承,而应由其有关近亲属依法取得。
二、该类公证书应写明死者的近亲属情况(父母、配偶和子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公证人员审查核实确认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