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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李某某(即甲方)因无力偿还贷款,与债权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即乙方)协商拟变卖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偿还债务。
现第三人温某某(即丙方)有意购买目标房产,乙方也同意在不丧失目标房产抵押权的情形下,以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将其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
但整个交易过程中,针对抵押权人、抵押人、购买人所需要履行的解除抵押权、履行不动产转移手续、支付购房款等环节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权利人具有不同的风险。
为有效防范购房款支付、目标房产过户、解除抵押登记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公证员为他们专门设计了一套确保抵押中过户和买方资金安全的“提存公证方案”——公证机构介入目标房产的过户以及购房款支付的环节中。
公证员指导并见证三方当事人确定协议的主要内容:丙方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后,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了与房产交易相关的代办过户、代办还款手续等全流程房产交易代办服务,同时保障了甲乙丙三方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省心、省力、省时。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相关方经协商一致,及时且合法合理地变现抵押财产,不失为一种既可以有效避免经济损失扩大,又能够促进资产快速流通的可行方案。
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快速高效地收回资金,降低信贷风险;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避免因无法偿还债务,导致房屋被拍卖可能带来的贬值等潜在风险;对于第三方(买方)来说,可以保障购房款安全,不必担心“先付钱还是先过户”的风险问题,并可快速取得资产所有权,避免抵押财产可能被查封而无法物尽其用,浪费社会资源。
但在抵押财产变现过程中,如何真正消除各方顾虑,尤其是对交付购房款、注销抵押权登记以及过户的先后顺序的担忧,切实确保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成为必须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案中,公证机构以高度公信力和中立地位为依托,不仅充分运用“提存公证”为各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安全交易平台,既解决了各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又有效防范了合同风险,有力地促进了交易达成,促成债权人同意房产附带抵押权过户、买方放心支付购房款项、债务人放心委托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真正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买方三方共赢的局面。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公证处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指示要求,积极延伸证前证后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房产交易代办服务,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乙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营业场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负责人:吴某某
丙方:温某某
申请事项:提存协议
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甲方李某某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欠乙方贷款;甲方李某某以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房产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下称目标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李某某现已无力偿还贷款,自愿变卖目标房产,清偿所欠债务,避免扩大经济损失;甲方愿意以人民币XX万元整(¥XX)的价格,将目标房产出售给丙方;甲方、丙方同意将该人民币XX万元整(¥XX)购房款以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乙方同意在人民币XX万元整(¥XX)购房款项办理公证提存后,且乙方不丧失目标房产抵押权的情形下,以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将目标房产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现各方就上述购房款项提存及目标房产附带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等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提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丙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含本日)将人民币XXXX万元整(¥XX)(下称提存款)提存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由公证处直接将提存款转入在乙方处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述提存款转账至上述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且公证处出具该笔提存公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配合将目标房产以附带乙方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只要“目标房产以附带乙方抵押权的形式,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条件达成,乙方即有权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中“甲方李某某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所欠乙方的债务本息、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XX元整(¥XX)、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当日乙方确定的金额为准)”,由公证处将乙方申请领取的金额(该金额由乙方出具书面文件)转账至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转账完成,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贷款债务清偿完毕。“乙方领取提存款条件”达成,且乙方已领取相应的款项后,由甲方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中的剩余部分款项。乙方领取相应款项后,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注销目标房产的抵押权登记。目标房产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后,在符合目标房产权属证书领取条件时,由丙方自行向目标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权属证书。如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月内,协议第XX条“乙方领取提存款条件”无法达成,全部提存款由丙方向公证处申请取回。
为此甲乙丙三方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向甲乙丙三方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
经查,依据《提存协议》的约定,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丙方已将人民币XXXX万元(¥XX)全部汇入本处指定的提存账户,该款项又于XXXX年XX月XX日转账至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户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保证金账户,账号:XXXX,开户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一、丙方温某某根据《提存协议》第XX条的约定,至XXXX年XX月XX日已将提存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XX)提交于本处,上述款项又于XXXX年XX月XX日转账至公证处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协议书(见附件)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王某的签字,“温某某”的签字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公章均属实。
附件: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提存协议》原件X份(共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