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近日,某律师翟某受理了一起农民工因工伤产生的纠纷案件,农民工陈某在日照市某厂工作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是该厂不承认陈某是工伤。为确认农民工陈某的工伤情况,律师翟某通过了解案情和搜集证据得知,有一位和农民工陈某一块下班的杜某可见证交通事故的过程和具体时间、地点。但是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杜某不方便出庭作证,翟律师决定和杜某通电话了解案情,并请公证处对通电话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我处了解了上述基本情况后,受理了这起保全证据公证。
案情分析:本处受理该申请后,由翟律师在我处办公室用免提电话向证人杜某接通了电话,在电话中翟律师详细询问了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了解了杜某和陈某共同上下班的事实,确认陈某确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公证人员对整个通话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随后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公证书。经事后了解,我处出具的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起到了很好的证据效力。
分析点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越来越多的用保全证据的手段。在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书避免了证人作证的顾虑,既真实又不违背取证原则,为当事人追偿损失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为预防纠纷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