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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婚姻公证协议”,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婚姻状况等进行公证。但有些夫妻公证协议内容包括:男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下班晚回家要跟妻子报告等,这些内容是能否公证?答案是否定的。
但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可以的。但这只是单纯的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进行具体约定的协议。如果涉及到“不能出轨”等道德义务,协议的性质就会变成忠诚协议。而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认定,有些也会不认可,对于后期发生纠纷时的执行,协议就相当于“白签了”。所以,最好还是单纯对财产进行约定。
至于工资要不要上交,双方可以自行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在婚内协议中没有对各自的工资进行约定,那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你交不交,它都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不能找小三、不能出轨”等约束,这应该是自觉遵守的义务,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忠实义务,但是法律对于出轨的人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只有严重到重婚的程度才会涉及刑事犯罪。其他程度的出轨,若被认定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对其进行少分。
对于晚归要告知妻子,这也应该是一个相爱的双方自觉履行的事情,毕竟如果真的爱对方,肯定不会让对方担心自己。
对于这样的问题两个人可以商量,可以私下签署约定,但绝不能进行公证。这等同于,法律保护认定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侵犯,甚至可能是家暴行为。如果男方工资上交受保护,那么女方限制外出也受保护。这就属于软性家暴的范畴,把持家庭财政,限制每月零钱,控制会友性别。不受公证的意义在于,这从本质上讲,是对合法权利的侵犯。
所以,男方工资卡上不上交,主要还是看个人意愿的,法律是无法强迫让男性婚后上交工资卡的,所以说婚前财产公证里也不能保证这一点 。无法得到公正的这几项其实都是将心比心,法律肯定不可能完全覆盖到,所以靠自觉靠人品。感觉有一些行为都属于协商互相支持和理解的一种方式,而不能成为一种对标的标杆来界定吧,本质是信任问题,不存在统一的解决方法,有信任的婚姻自然非常幸福;缺少信任的婚姻不如一开始就不结。
用公证写明生活细节的婚姻会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吗?其实还是根据经济学那就是谁用的好归谁管,这样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只要是不管钱的人同样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反正都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进来的钱(工资或投资收益),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