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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的代理律师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欲申请办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据其陈述,杜某原在天津做生意,与他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现已在法院进行诉讼。杜某因与他人合伙经营,需追加利害关系人为共同被告,除微信聊天记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现需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因杜某经营生意需要,无法将手机直接提交至法院,故需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便向法庭举证。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话费缴存发票等。
公证员认为此公证应着重审查以下几点:一、手机及微信账号是否由操作人合法持有;若操作人非本人,需经本人同意。二、微信内容是否有涉及他人隐私;若涉及他人隐私,需经他人同意。经审查,手机及微信账户均为申请人杜某合法持有。本处受理其公证申请后,进行了微信证据保全的相关操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因为微信的高效与便捷,微信在人与人的交流及商业的交流中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微信交流内容具有不可修改性质,一旦发生纠纷,微信上交流内容将被作为重要证据呈交法庭。如果以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既解决了直接提交手机不便自身使用的问题,且因公证程序的专业性、指向性更便于查看,同时形成公证证据而更利于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