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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黄梅县公证处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出具了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开启了公证参与检察辅助领域的初步尝试。
2022年7月,商某某因交通肇事案被黄梅县检察院批捕,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但受害方未能就赔偿金与被告人商某某达成一致,致使刑事和解迟迟未能进行,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沟通发现,双方缺乏信任和可靠保障是赔偿难的症结。于是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商某某及被害人亲属详细介绍了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内容,最终打消了双方的疑虑。结合双方意见计算出赔偿金数额后,经检察机关通知,被告人商某某到黄梅县公证处办理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处向当事人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随后在承办检察官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在公证处达成刑事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受害人同时出具了《谅解书》。黄梅县公证处凭《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撤销附民起诉裁定书》,将被告提存的赔偿金支付给了被害人宛某某亲属。黄梅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并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原量刑建议减少刑期四个月,建议法院判处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黄梅县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提存公证书是黄梅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9月份联合会签的《黄梅县人民检察院黄梅县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后,该县出具的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标志着黄梅县成为全市首批尝试公证参与检察辅助的县市,黄梅县公证处也走在了全市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前列。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黄梅县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是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或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怕反悔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的考量因素之一。目的是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同时,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从而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