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维护老人权益,公证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时间:2022-09-28 14:38:10  来源:东阳市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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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老太太带着儿子儿媳一行三人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老太太早年丧偶,一直未嫁,育有二子一女,名下有两处房屋。老太太为了避免以后家里产生财产纠纷,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议分家,其中一处房屋归长子许大(化名)所有,另一处房屋宅基地指标归次子许二(化名)所有,许二负责老太太的生老死葬。不动产登记部门担心老太太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于是要求老太太提供一份保障居住权的协议,并且这一权利在老太太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

许二为了让母亲安心居住、安心养老,给老太太晚年生活一个保障,同意签订这一份协议。希望公证处能提供快捷,有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员了解他们的情况需求之后,告知当事人应当申请一份老人享有居住权的《声明》公证,确保老人今后的居住养老。这样一来,房产既可以给自己子女个人,也省去以后家庭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纠纷,又保障了老人的居住需要、养老需求,防止老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了房或者将自己的房产赠给子女后,结果自己却无家可归的局面出现。

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是每个老年人内心的安全感、幸感的来源。

东阳市公证处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在公证处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包括不享有指标分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

 本案中,许某的哥哥和妹妹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不能以母亲把自己宅基地指标并入许某为借口,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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