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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王某(1963年生)在老挝过世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王某死因尚不明,王某在老挝并无亲属,其兄弟王某某前来我处咨询办理委托前往老挝进行王某身后事善后事宜(包括火化、领取骨灰)。 当事人声称王某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其母亲年纪大,为怕王某母亲知情后发生意外,故一直未告诉王某母亲王某死讯;王某共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与赖某生育了王甲和王乙,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离婚,第二段是与焦某生育了王丙,此后王某与焦某也离婚,且未再婚。 当事人并提供了王某已于2020年12月14日注销户口的证明、王某的户口簿(于2020年7月8日签发)。经审查王某的户口簿中王某为户主,户中共登记有三个子女就是长女王甲,长子王乙、次子王丙,其在户口簿中婚姻状态为离婚状态,经在浙江省婚姻登记信息历史记录中查询,无其婚姻数据。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要办理关于委托处理王某身后事的文书上签名公证,因王某死因尚不明,火化、领取骨灰都属家庭重大事项,故我处建议申请对象应为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经调查:王某父亲已过世,其离婚后未再婚,故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某母亲、王某女儿王甲、长子王乙、次子王丙(王丙人在外地念书)更为妥帖。 王某女儿王甲与长子王乙一同前来本处,并同意由王甲出面办理公证,公证员考虑到王某死因不明,且王某的子女较多,王甲委托事项中涉及的火化、领取骨灰事宜,其中可能有部分人对立即火化存在异议,王某的子女应当对王甲委托事项有知情权。 考虑到其母亲年事已高,本委托书未涉及王某的财产处分及继承,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从人文关怀出发,暂且不去告知。 故我处公证员对来到我处的王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王丙进行电话告知核实并制作电话记录;对其前妻焦某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王某家中情况及王某的婚姻状况;并对王某婚姻状况进行网上及本地民部门核实,确定事实与王甲、王乙口述一致,且王乙、王丙均同意王甲授权胡某办理王某身后事事宜。 在经过上述材料审核以及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我处办理了王某在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事项,妥善了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在针对涉及人生重大事项的委托中我们必须考虑保障直系亲属或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权益,才能在公证办理过程中更加的全面、细致,遵守法律又不失情理。 案 例 简 介 委 托 书 委托人:王甲,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出生,住址,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受托人:胡某,男,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国籍:中国, 护照号码。 委托人王甲系王某(生前公民身份号码:)的女儿,现因王某于日前在老挝死亡需要近亲属办理他的善后事宜, 因委托人在中国,特委托胡某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一、领取王某的尸体,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二、同意将王某的尸体进行火化; 三、领取王某的骨灰; 四、尽快将王某的骨灰送往中国景洪由亲属接领。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公 证 书 (2020)浙宁证外字第 XX 号 申请人:王某,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岙里王村2组118号,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王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