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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淮公证处民家事中心为一对老夫妻办理了居住权公证。原来,老两口的名下有处房产想要过户给孙女,但因为其儿子已经离世,又担心儿媳改嫁后自己老无定所,经过反复思考,前来公证处寻求帮助。
了解了老夫妻与孙女的相关情况,公证员建议老两口与孙女就该房屋进行居住权合同公证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这样就可以切实保障老两口“老有所居”。在征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耐心细致地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了涉及房产的具体情况、居住要求及期限、居住权登记、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条例,老两口总算觉得吃了颗“定心丸”。
法律小贴士
01《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2《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03《民法典》第368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简单来说就是,您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条件,为了避免日后纠纷,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促使合同更好地履行,切实维护您的居住权益。
居住权协议公证的优势
01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居住权登记流程。凭居住权协议公证书,便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提高居住权登记的效率。
02妥善保管协议
经公证的居住权协议妥善保管在公证处,可以避免因遗失协议导致的纠纷。公证机构具有稳定性和中立性,可居中保管居住权协议,充分保障协议双方的权益。
03约定证据保全
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时,可以约定证据保全条款,公证机构可依照居住权协议中事先约定的送达程序及保全证据公证条款,减少对屋内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现状发生争议。
04 提高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具有极高证据效力,在纠纷发生时,如无相反证据将被法院直接采纳,可以作为维权的核心证据。
居住权合同的约定内容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有了公证人员专业知识加持和公证机构信用背书,合同更加严谨,流程更加规范,更具有保障效力。因此建议大家尽量对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以预防纠纷,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