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李某设立居住权遗嘱公证案

时间:2022-10-19 16:46:26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0128日,李某(女)便来到渝北公证处,称其现在是离婚后再婚的婚姻状况,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屋,是离婚后再婚前全款购买取得的。

李某想在其百年之后,该房屋仅由自己的亲生女儿一人继承,但又担心再婚丈夫没有地方住,便向公证处咨询该如何解决。

渝北公证处的公证员接待了李某,建议其办理遗嘱公证并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由于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便告知李某在2021年后再来办理。

2021224日,李某再次来到渝北公证处要求办理上述遗嘱公证,公证员经过细致询问,根据李某的意思为其拟定了遗嘱,李某看了遗嘱之后无异议,随即办理了遗嘱公证的后续事宜并录下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李某在拿到遗嘱公证书的那一刻,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下了。

长久以来,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解决了绝大部分诉累问题,也让遗嘱继承人能够高效快捷的处理好遗嘱人的遗产问题。

《民法典》的颁布,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仍然拥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

如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便捷性、专业性等,尤其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公证遗嘱订立的专业性不可替代,面对当事人多元化的需求,公证处会运用自身专业为其量身定制契合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遗嘱。

而公证遗嘱设立居住权正是迎合社会多元化的需求,预防家庭纠纷,缓解矛盾的又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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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李某(姓名),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某地。

本人李某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和王某是夫妻,我们于XXXXXXXX日登记离婚,后我与邹某于XXXXXXXX日登记结婚;我与前夫王某生育有一个女儿王小某,我与邹某尚未生育子女;我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现为避免去世后亲属间为遗产发生纠纷,趁目前神智清楚、思维清晰,经慎重考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一、我名下有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X],是我离婚后再婚前取得的。

二、上述房屋于本人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女儿王小某(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一人继承,不纳入王小某今后的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三、自该遗嘱生效时,上述房屋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利人为邹某(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住期限直至邹某去世为止。

四、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王小某在办理了继承及房屋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应在半年内配合居住权利人邹某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本遗嘱壹式贰份,本人收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1)渝某字第XXXX

申请人:李某(姓名),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某地。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