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股权继承公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2-10-19 16:52:11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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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人罗XX向本处陈述,自己的爱人葛XX于2021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登记注册了一家公司,认缴额:1000万元,占股比例:100%,但实缴资本为100万元,现罗XX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及母亲前来我处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母亲及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罗XX一人来继承。


公证员分析:本案中被继承人的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应继承其份额。


另,虽然被继承人葛XX注册公司时认缴资本为1000万元,但现在需要办理股权继承应按照实际出资的金额来收取公证费较为合理,也是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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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黔贵阳国盛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罗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葛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葛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罗XX、葛XXX因继承葛XX的股权遗产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2、死亡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财产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针对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现查明如下:

一、被继承人葛XXX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葛XX的父亲葛X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母亲王XX健在;被继承人葛XX的配偶罗XX健在;被继承人葛XX共育有子女两人:葛XXX、葛XXX。

三、被继承人葛XX遗留有与罗XX夫妻共同所有的贵州XXXX有限公司的股权(认缴额:1000万元,占股比例:100%)。

四、被继承人葛XX的继承人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五、被继承人的母亲王XX、女儿葛XXX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股权中属于被继承人葛XX的部分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母亲王XX、女儿葛XXX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葛XX的父亲葛XX在其前死亡,被继承人葛XX的配偶罗XX健在,故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葛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罗XX、儿子葛XXX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