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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的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经过高楼时,你是否会担心天将降大“物”于斯人也?
近日遵义市中心公证处收到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于遵义市发生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相关司法文书进行送达。公证处对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司法辅助团队与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开展走访住宅使用人的调查,为司法文书的送达做好准备。
据了解,该案件发生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某还房小区内,2020年4月1日中午在该小区平台玩耍的小朋友陈某,被楼上掉落的木棍砸中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骨凹陷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父母在第一时间报案后,未能找到肇事人,陈某父母将小区的47户住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实地调查了解该还房小区人员流动量较大,给案件的送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中心公证处司法辅助团队对前期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深入探讨该案件送达过程中的难点,考虑到小区住户较多,而白天多数在外工作,司法辅助团队分成了4个送达组,并将送达时间定在了晚上。
在送达过程中,很多小区住户不愿签收司法文书,对被起诉的事情比较抗拒,‘这个木棍又不是我扔的,关我什么事情’,送达人员耐心的向住户们解释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大家积极举证向人民法院说明自身真实情况,才能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并不能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经过司法辅助团队的努力最终在当天晚上完成了全部送达工作。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