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为孩子就读办理的协议书公证

时间:2022-11-08 10:16:5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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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陈某于2012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又于2021年XX月XX日因感情不合离婚。


双方共生育两个儿子,离婚时约定长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并随同女方生活;幼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并随同男方生活。


受疫情影响,现女方无固定工作,收入拮据,长子的抚养成了问题,女方考虑再三欲将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男方,户口也迁移到男方户籍地。


经与男方商议,男方同意将长子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在办理入户过程中,派出所同志告知男、女双方须到公证处重新办理协议书,变更子女抚养权后方能入户。


二位本已分道扬镳的夫妻为了孩子相约公证处,来办理长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承办公证员利用公证行政管理系统,查实双方结婚、离婚状况,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后认为,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予以公证。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重新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利于减少纠纷,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权。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桂合浦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冯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XX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陈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XX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冯某、陈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在合浦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为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