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张某梅遗产分割继承公证案

时间:2022-11-16 15:31:13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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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梅于2020年XX月XX日死亡,李某梅名下有两处房产及几笔存款,其中一处房产已经与他人签订了售房合同。


李某梅和张某全均是初婚原配夫妻,张某然是二人的独生子女,李某梅的父亲李某深于2000年6月13日死亡,李某梅的母亲王某文健在现年85岁,但是王某文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王某文除李某梅外还有两名子女,分别是李某楠和李某娟。


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诉两处房产均是李某梅和张某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均是李某梅的个人财产,遗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935万元。张某全、李某楠和李某娟均表示愿意由张某然继承全部遗产。


公证员告知张某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王某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一个监护人。王某文继承李某梅遗产的份额应不低于1/3。


2021年9月XX日张某全、张某然、李某楠携带法院宣告王某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楠为王某文的监护人的判决书共同来到本公证处,公证员根据李某梅遗产总值,推算王某文应继承货币价值不低于645万元的遗产。


本案因被继承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涉本案遗产继承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后张某全、张某然、李某楠根据公证员的建议协商达成一致,由张某全继承其中一处遗产价值为335万元人民币的房产,王某文继承遗产价值约为649万元人民币的三笔存款,其余房产及存款均由张某然继承。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拟定了遗产分割协议,并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已经顺利的将房产更名过户至继承人名下,存款均已取出。


公证继承中常见的都是一份遗产,有人继承有人放弃继承,或者几份遗产,由谁继承哪份遗产其他继承人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均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内容并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案种类或单元进行划分,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应简单的一律按照某些单元来划分,应将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整体作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有利益损害。但是本案中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显然均对继承人无利益损害。


如果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单元划分,上述存款及两处房产中依法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王某文均应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或单独继承,单独继承显然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如果共同继承对于上述已经出售的房产,在配合买方更名时又很难操作甚至无法配合买方更名。


所以本案中将被继承人遗留的各合法财产整体作为遗产,再遗产整体等价为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并按照最有利于发挥遗产价值、方便继承人取得遗产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采取上述不均等分配方式为当事人办理该遗产继承公证案。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文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张某然、张某全、王某文(法定代理人李某楠)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梅的遗产,于2021年9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张某然、张某全及王某文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楠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用于确认张某然、张某全、李某楠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二)被继承人李某梅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用于证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为2020年XX月XX日。

(三)被继承人遗产证明材料:

1.分别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2.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被继承人的结婚证,用于确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配偶身份。

(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张某然的独子女证,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子女数量及子女身份。

(六)经X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被继承人母亲王某文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李某楠为王某文监护人的判决书(编号:XXXX民特XX号),可以确认王某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李某楠的监护人身份。该判决本公证员已经核实。

二、公证处调查及核实情况

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公证员调取了如下材料:

(一)被继承人李某梅的户籍注销证明,用以佐证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

(二)被继承人李某梅的人事档案,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可以确认被继承人的父亲是李某深、母亲是王某文、张某然是被继承人的儿子、张某全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三)XXX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记载的被继承人婚姻登记记录,根据记录可确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配偶及初婚配偶均是张某全。

(四)被继承人父亲李某深的户籍注销证明,根据该户籍注销证明记载信息,可以确认被继承人的父亲李某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调查核实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受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梅于2020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梅遗留的财产如下:

1.存款:

①中国工商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②中国建设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③中国建设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④中国建设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⑤招商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⑥招商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⑦浦发银行XX万元的存款,账号/卡号:XXXX。

2.房产

①XXX市AAA区AA街AAA商服(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产权证编号:XXXX号),价值约XXX万元。

②XXX市BBB区BB街BBB商服(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产权证编号:XXXX号),价值约XXX万元。

上述存款均是李某梅个人财产,上述房产均是李某梅和张某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是李某梅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李某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

配偶张某全健在;父亲李某深于2000年6月XX日死亡,母亲王某文健在;儿子张某然健在。

四、其他

据张某全、张某然、王某文(法定代理人李某楠)称,被继承人李某梅生前未对上述遗产留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某全、张某然、王某文(法定代理人李某楠)对被继承人生前未对上述遗产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李某梅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张某全、张某然、王某文(法定代理人李某楠)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兹证明:

(一)张某全继承位于XXX省XXX市AAA区AA街AAA商服中依法属于李某梅份额。

(二)协议人王某文继承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存款本息。

(三)协议人张某然继承位于XXX省XXX市BBB区BB街BBB商服中依法属于李某梅份额及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存款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