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连云港公证处完成首例遗嘱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自书遗嘱检认”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时间:2022-11-16 15:16:47  来源:连云港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11日起,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民法典》在家事领域的继承部分做出重大立法改变,不仅增加了遗嘱形式,更是改变了遗嘱效力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统一的遗嘱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当遗嘱继承人持遗嘱办理相关财富传承手续时,如何确定其持有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成为遗嘱接受方审查的难点和堵点。

 日前,连云港公证处对遗嘱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一份自书遗嘱完成遗嘱检认,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从法律专业人的角度对《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新规定作出有效适用,不仅使被继承人遗愿得以实现,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纠纷,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正确登记提供了强大的证据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市区的A女士的父亲早年去世,A女士的母亲和A女士共同生活,A女士的母亲10年前自书了一份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留给A女士,并写明仅作为A女士的个人财产。遗嘱立了不久,A女士的母亲就去世了。因为工作繁忙,A女士一直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近日她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被告知需要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其是否为母亲的唯一遗嘱继承人等情况进行证明,方可完成过户登记。随后,A女士带着母亲的遗嘱来到了连云港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对A女士提交的遗嘱初步审核后向A女士告知了遗嘱检认的必要性、法律意义及其与遗产继承的关系,随即对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系A女士母亲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等方面展开了全面、认真、细致地核实。因为A女士是独生子女,其母亲亦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对遗嘱检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公证员经过缜密思考,对继承受益人进行了反推,假设该自书遗嘱是伪造遗嘱,情节严重,A女士不仅丧失遗嘱继承权同样也丧失法定继承权,那么A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则会成为继承受益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公证员走访了A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还调取了A女士母亲早年在办理产权证时的签名与遗嘱上的签名进行了仔细比对,为了查清事实询问了A女士的丈夫,同时做好了各项记录和核查证据存档。经核实,公证员认定A女士提交的遗嘱系其母亲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真实、有效,并据此制作了遗嘱检认的意见书。随后,根据该遗嘱检认的结果,公证员为A女士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A女士持遗嘱继承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A女士母亲的生前遗愿最终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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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富传承方式趋向多样化,遗嘱作为当事人自主支配财产传承的最常见形式,其核心要件是遗嘱人遗嘱内容的真实和自由处分的合法。认定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最有效方法就是遗嘱检认,通过公证员的调查核实、审查判断、探求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就遗嘱效力给出公证结论。遗嘱检认的结果是后续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前提和基础,遗嘱经检认有效的,排除法定继承,适用遗嘱继承。审慎、专业的遗嘱检认有助于实现立遗嘱人生前愿望,保障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富安全传承。

长期以来,连云港公证处秉承以公证创新业务推动《民法典》在公证活动中的贯彻落实,本次首例遗嘱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自书遗嘱检认”后接续继承公证的完美办理,充分发挥了公证“去伪存真”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早期化解,真正体现了连云港公证服务连云港市民,凸显了“遗嘱检认”以及继承公证的重大法律意义和重要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