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母临终前做遗嘱公证,为何不能直接过户?

时间:2022-11-21 16:10:22  来源:网络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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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张美、张离系亲姐妹关系,父母已经去世。父母生前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的房产一套。父母生前留有遗嘱,即2013年6月6日父母共同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即(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335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54.10平方米,即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的房产全部遗留给被继承人长女,即张美。后张美在两位老人去世后拿着公证书去不动产管理中心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工作人员告知,凭借该遗嘱不可以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由此可见各种方式的遗嘱都有其要求和生效要件,故凭借遗嘱不可直接进行过户登记。因为遗嘱本身是否生效还属于不确定事件,应当由公证机关或法院进行确定后再行办理过户。

【律师提醒】

权利人想处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做遗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条件,否则自己做的遗嘱可能不生效或者效力待定,导致自己的财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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